团员管理实施细则
发布者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4/4/16 15:32:26
条 为了提高团的战斗力,增强团员意识,纯洁团的队伍,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是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。
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,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
第四条 年龄在14岁以上,28岁以下的青年,承认团的章程,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,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
(一)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团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(二)宣传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,在学习、劳动、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。
(三)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,执行团的决议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,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,英勇斗争。
(四)接受国防教育,增强国防意识,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。
(五)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,热心帮助青年进步,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。
(六)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,自觉维护团结。
第六条 新入校的团员,必须在三个月内持团员证或入团志愿书、组织关系介绍信,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办理者,须向团委申请延期办理。如没有正当理由,超过半年未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第七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,凭团员证证明共青团身份。
第八条 团员因毕业分配或调动工作离开学校,必须及时持团员证到团委
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。其团的档案随同本人人事档案一并转出。如果没有正
第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公开的、法定的证明,共青团员必须具备团员证。
第十条 具备团籍而没有团员证的团员必须及时向团委申请办理团员证。
第十一条 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团外社会活动时,应出示团员证。团员参加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表决时,应携带团员证,凭团员证认可团员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十二条 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的团支部申请注册。每年度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的第四季度至本年的季度,一般在评选之后注册。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,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“团员注册”栏内填写时间,加上注册专用章。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的才能证明团组织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可。
第十三条 受团内警告,严重警告,撤销团内职务的团员,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。按时缴纳团费,可以注册。团员受留团查看处分,查看期间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,查看期满,恢复团员权利,将团员证发还给本人并注册。
第十四条 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,被评为“不合格团员”的,暂缓半年注册,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,能够取得明显进步的,可申请补办注册手续。
第十五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,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,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失效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第十六条 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发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在地区注册,也可以回到组织关系所在的团组织注册。外出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,在其工作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并向该组织缴纳团费,由该团组织办理年度注册手续。
第十七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证与所在单位组织取得联系,申请参加团的活动。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。
第十八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,应及时报告团组织。在确认无法找回时,在三个月内必须写出申请,经支部,总支同意后,到团委补办团员证。
第十九条 团员丧失团籍,团员证随即注销,不得继续使用。
第二十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,在本职岗位和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团员,团的组织应该给予奖励。奖励分为:通报表扬,授予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一条 被团的各级组织授予的“优秀团员”,“优秀团干”或其他荣誉称号的,由团委发给荣誉证书。被团的组织奖励的团员有关资料放入其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。
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团的决议,违反团章的团员,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的方针,进行批评和帮助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
团的处分分为:警告,严重警告,撤销团内职务,留团查看,开除团籍。
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,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没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。留团查看期满、改正了错误的,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,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团籍。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员,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。
1、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有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行者,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被坏安定团结而且坚持不改者:
2、团员违犯国家宪法和法律,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:
第二十四条 行政上受到留校查看、记过处分者,给予留团察看,撤销团内职务,团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凡不执行团的决议、决定,拒绝接受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,以及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者,将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1、二次无故不参加团的活动,勒令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:三次者,给予警告处分,五次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八次者,给予留团查看处分:
2、团员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连续五个月不交团费,给予留团查看处分。
1、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,或不过组织生活者:
2、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服从团的组分配工作者:
4、除组织上的原因外,团员证超过规定的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。
第二十七条 团员在评议时被评为“不合格团员”,给予留团察看处分,经教育后仍不改者,则劝其退团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,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报团委批准。
第二十九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,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。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。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,可以提出申诉,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,不得扣压。
第三十条 受团的纪律处分的团员,其处分决定以及有关材料放入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。经教育后,各方面确实表现好者,本人可提出申诉,报上级团组织,经研究决定撤销处分后,可收回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团员要填写《团员违纪处分登记表》。
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共青团员、优秀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。其推荐对象必须是写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、团干,其推荐程序:团支部—团总支—团委—党组织,被推荐的优秀团员、团干必须填写《推荐表》。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。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,不保留团籍。
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,必须办理离团手续。年满25周岁,如果提出离团申请,也可办理离团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。团员要求退团,应向支部递交书面报告,由支部大会通过,宣布除名,并报团委备案。